原告于2001年5月27日将自己的白色捷达车以94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北京XX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过户手续由被告办理,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双方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将车及办理车辆过户的一切手续(行驶本、税证、购车发票、登记证等)交给了被告,但被告并没有将该车立即过户到被告名下,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拒绝办理,理由是当时车没有三险,也没有找到买主,办不了过户。2001年6月27日,被告将此车卖给了一个叫陈某的人,当时被告要求过户,但陈某没有办理,后发现陈某利用此车作案,已被丰台区公安局通辑,公安局找到原告,后发现原告不是作案人,所以才停止对原告的调查。现在已找不到此车了,更找不到买车的人,因此也就不能办理过户了。
原告认为,陈某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利用此车作案,会影响到自己,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损失会继续扩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依约将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2,被告承担从车辆交付之日起因交通事故等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经调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有效;2、原告已将自己的白色捷达车交付给被告。
律师点评:
在正规的二手机动车辆交易过程中,车辆出卖人将所有的车辆卖给经营二手车买卖的公司,卖方将必要的手续转移给买方,由买方到车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也就是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若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由此车发生的法律后果如果直接责任人没有能力承担,则仍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垫付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办理过户登记,责任才发生转移。
但在实际的交易中,经营二手车买卖的公司一般不办理过户登记,将车再转让给别的买主,由后来的买主办理过户手续,在此买主办理完手续之前,卖方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这种交易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程序的,是因不规范的二手机动车交易行为引发的。
本案中,被告没有立即办理过户登记就将车专卖给陈某,陈某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陈某由利用此车作案,这一系列的违规操作,对原告最不利。因为原告虽然已将车出卖,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陈某又利用此车作案,此车已属于赃物。那么,原告就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这对于原告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主要的过错在于被告,被告应对自己不全面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旅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没有按约定办理过户,是不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被告的答辩中被告称没有找到买主而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并且混淆了二个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不是居间合同原告只是卖方,被告只是买方,被告无论将此车是自用还是再出售,都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被告都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所说又将车卖给别人,办理过户跟自己无关了,是没有依据的,实属为自己的违约寻找借口,是不能成立的。
从本案看出,只有尽快规范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杜绝违规交易,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避免出现如本案中原被告的本不承担的责任。
律师提醒购买二手机动车的卖方,一定要在办理完毕车辆过户手续后再将机动车交付买方,否则可能产生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