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案例  
经济适用房不能“双倍赔偿”

              2003-6-3北京娱乐信报 www.stardaily.com.cn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经济适用房等房屋不能被看作商品自由买卖,因此已实施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不调整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
昨天,承办本市首起“双倍索赔”房产纠纷案的房山法院民一庭的白月涛法官解释说,目前的房屋类型主要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因为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房屋交易时要享受很多国家政策,不能被看作商品来自由买卖,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商品房纠纷案件。
他还说,很多人在打房产官司前,很少注意自己的房屋性质是什么的,只要遇到了不能解决的纠纷,就来打官司。以前法院在审理时主要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来审理,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法院在审理时还要审查涉案房屋的性质,商品房才能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因此,白法官提醒说,打官司前一定要咨询律师,不能轻易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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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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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案件
购房者要回定金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李昊)昨天,朝阳法院就一起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该案成为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本市首例引用该司法解释而作出的判决。
据查,2000年3月,崔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认购书,崔先生认购位于朝阳区大屯路附近的一套楼房,并选择了用贷款方式交纳房款。按照双方约定,崔先生在认购书签订当天依照认购书向开发商交了两万元认购金。后崔先生两次到售楼处,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商谈。崔先生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写明,所购之房可以办公,而对方却只同意写“可以协助办理办公”,为此双方不欢而散,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没能签订。
崔先生认为既然合同没能签订,认购金就应退给自己。而开发商却认为,认购书中已有明确约定,崔先生交纳的两万元不是认购金而是定金,现在崔先生在期限内,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能退还。多次协商未果,崔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同时要求退还自己已交纳的两万元认购金并赔偿经济损失1062元。
朝阳法院认为,崔先生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认购书的同时,交纳的两万元具有定金的性质。现因房屋能否商住两用,原、被告产生分歧而导致该合同未能订立,而认购书中对此并未明确约定,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最后,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判决开发商返还崔先生交纳的定金两万元,驳回崔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