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2年1月,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了百年家族张学良一书,书号是ISBN7-5434-4503-4/K.186,作者是天津某名牌大学历史系博士生LXX。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出售张学良一书。经原告核实,被告LXX所著张学良一书大量抄袭了原告从1984年至2001年出版的有关张学良题材的长篇、中篇纪实文学作品。
原告是中国近现代史专家、张学良问题专家、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吉林省作家协会文创中心作家。原告出生在辽宁铁岭,是张作霖、张学良的同乡,后在吉林省郑家屯长大,又是张学良夫人于凤至的家乡人,因此,有机会接触张氏家族及友人、工作人员等,具备写作此题材的基础。原告从1984年起先后发表过少帅夫人、张学良传、张学良在美国、张学良家族、张学良结发夫人于凤至旅美50年、张学良的红颜知己赵四小姐、张学良与随军夫人谷瑞玉、张学良三次口述历史、《张学良三位夫人的迥异归宿》九部有关张学良的长篇著作,计近300万字,另外还发表过张学良古镇结良缘、梦绕复兴岗、魂牵梦绕、于凤至旅居美国的寂寞岁月等中短篇有关张学良的纪实文学作品,可谓著述颇丰。张学良及其家族作为原告的一项重要课题,多年致力探索研究,可谓耗去了30多个春秋才领悟到其中的真谛。以上作品原告在尊重史实的基础上,对张学良家族的亲属、友人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进行多次采访形成,但在个别细节的处理上,比如张学良的婚姻、亲情、生活环境及场景等的描写上,原告进行了艺术化处理,有些地方为了渲染气氛,甚至虚构了某些情节,但年仅20余岁的年轻作者LXX当时作为中国近代史的研究生,对原告的作品不加以考证,不辨真伪,原封不动地抄袭或者对原告虚构的情节经改头换面后窃为已有,或者对原告的作品进行缩编,或者不经原告的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已发表的作品,其行为与研究生的身份难以相提并论。被告LXX所著张学良一书,大量抄袭了原告已公开发表的作品。
被告LXX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采取下列二种方式:一是抄袭,二是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已发表的作品。
被告LXX所著张学良一书(以下简称LXX书)在下列方面抄袭了原告已发表的作品:
1、LXX书第3-4页,写了一段张学良和张大千等四人在台北摩耶精舍观赏梅花,并当场决定为张学良在90寿辰时公开祝寿一节,为原告所虚构。此情节最初发表于金岛1989年第11期是,题为少帅张学良在台纪实。后收录于张学良在美国第43-52页
2、LXX书第79-94页第四章悠悠慈母心抄袭原告张学良家族第二章俎豆千秋第84-136页。
3、LXX书第147页-152页即强扭的瓜也甜一节,抄袭原告于1985年发表的小说与故事第4期,题目是张学良古镇结良缘第17-29页,其中原告的作品中有关张学良、于凤至卦贴结缘、小镇相亲、张作霖逼婚,直到以画为媒,全是原告虚构的传奇故事。在史实上,张学良在与于凤至结婚之前,并没有见到于凤至本人,所以不可能有张学良到郑家屯相亲一事,更不可能有张学良以郑板桥等人的三幅画来考于凤至是否有才气的内容。原告出于歌颂乡人的善意,理想化虚构了张学良与于风至的恋爱故事,不成想这种传奇故事却被LXX抄袭缩编,成为LXX书的一部分。
4、LXX书第155页-156页,关于张作霖让于凤至父亲于文斗去沈阳作银行经理的情节,LXX书抄袭原告少帅夫人第90-95页。至于历史上是否有此事,并无史料记载。LXX书中的于文斗去了奉天帅府,于凤至劝其父返回的情节,均为原告为了渲染塑造人物所进行的艺术加工。
5、LXX书第281-282页关于张学良、于凤至离婚的描写是抄袭原告1987年发表于纪实文学第5期第30页-37页。关于于凤至离婚的经过,原告采访了于凤至在双辽市郑家屯镇的所有亲友,并去了东北其它地方,采访过去过美国见到晚年于凤至的人,但他们对于凤至离婚时的情况知之甚略。在编辑的同意下,原告对于凤至如何对待张学良回信这一细节上,进行了虚构。
6、LXX书第297-302页牵挂姐妹们的遭遇抄袭原告张学良家族第四章姐妹情深第200-243页。
7、LXX书第309页-317页探亲新大陆是根据原告张学良在美国一书第11页-39页的情节缩写而成,理由是原告所著作品的事实均由旅美学者张捷迁提供的,原告根据采访张捷迁的资料整理而成。
8、LXX书第318页最后一段景物描写抄袭原告张学良在美国一书的第184页她的墓旁还空留一穴一节。
9、LXX书第320页-324页的情节,抄袭原告发表于1995年2期名人杂志第16页-21页以及张学良在美国第136页-137页。LXX书中关于帮助于凤至的三个飞行员、孙科等人劝于凤至去台湾的情节以及于凤至在哈克斯医院治病期间与宋美龄的接触等情节,是原告采访张学良从前的少将秘书长和于凤至的侄子于兆瀛后,根据他们的口述并进行艺术加工而成的,此前在国内全无记载。
10、LXX书第329页-343页中,即第十六章少帅之子衔命赴大陆抄袭于原告张学良在美国第454页-473页,其中被告连原告的景物描写也丝毫没有变动。
11、LXX书第344页-347页,即女儿辈的孝心抄袭于原告1987年11月在天鹅杂志上发表的小说梦绕复兴岗(张学良将军父女翁婿台北相逢纪实)。LXX不但抄袭了原告虚构的故事,甚至还把本人父女相见时的具体语言描写、人物动作及对话,也照抄书中。
12、LXX书第350页-359页四子孝道集一身一节抄袭于原告张学良家族一书第六章德垂后裔中的于凤至所生的三子一女第309-321页。LXX虽然对这一段进行了文字上的不同表述,但原告进行艺术加工的成分,如张学良儿子吓病时的环境渲染,甚至孩子的吼叫声等,都是抄袭原告的作品。
13、LXX书附录一张学良家族世系简表抄袭原告张学良家族附录二张学良世家第362页-365页。此表经过原告多年佐证、调查、访问做成,花费了原告大量心血。原告在国内是第一个选取张学良家族这个角度描写张学良的作家,而这是原告多年辛勤研究的结果。张学良家族枝节庞杂,没有几十年张学良问题研究的积累,是无法设计出此表的。
被告LXX所著张学良一书在如下所列处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引用了原告的作品:
1、LXX书第307页未经原告允许引用了原告已发表的作品。
2、LXX书第323-324页未经原告允许引用了原告已发表的作品。
3、LXX书第342-343页未经原告允许引用了原告已发表的作品。
基于以上事实,窦应泰委托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桂林办理此案。在委托刘桂林律师之前,窦应泰曾多次与河北教育出版社及LXX本人联系、交涉,希望他们能承认错误,书面致歉,但他们都没有理睬。事情一拖就将近一年。窦应泰无奈,不得已才决定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受理此案后,刘桂林律师对双方所写的书进行了认真的对比,将抄袭之处用表格加以对比,确定了抄袭的字数。律师及窦应泰本人都希望在北京起诉,但两被告都不在北京,为了选择诉讼管辖法院,刘律师建议将销售此书的北京市新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也列为被告,虽然书店的出售发行行为也构成了侵权,但窦应泰本人并未想让书店承担责任,只是为了在北京起诉,所以才列书店为被告。
原告提出如下几项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销售张学良一书;2、被告在《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作家文摘》上刊登经原告认可的致歉声明;3、被告将已出版发行的张学良一书立即收回并销毁;4、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造成的损失291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刘律师与LXX及河北教育出版社联系,希望此案能案外和解,但河北教育出版社不想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应该由LXX本人来承担责任,而LXX本人对律师的建议没有反应。
为了向被告施加压力,律师建议窦应泰通过新闻媒体向被告施加压力。于是律师联系了几家新闻媒体。2003年3月31日,《京华时报》首先以《老作家告南开女博士抄袭》为题目报导了此案。随后,首都另外几家新闻媒体也准备报导此案,网络也进行了转载。LXX迫于舆论的压力,通过其委托的律师与刘桂林律师进行了联系。通过几次谈判,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告得到了应得的补偿。被告也避免了自己的前途毁于一旦.
刘桂林律师联系电话:(010)66034484 66054428 传真:66055679 手机:13381063370 工作单位:北京东方律师事务所 西城区西绒线胡同9号 e-mail:bjdongfanglvshi@263.net QQ:4129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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