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 经纪 机构管理的通知 |
京工商发 [2001]1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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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20010524 实施日期: 20010524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各区县工商分局、区县房地局 :
为加强对房地产 经纪 机构及房地产 经纪 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 经纪 行为,促进房地产 经纪 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纪 人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现就加强本市房地产 经纪 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 经纪 业务,应设立房地产 经纪 机构。房地产 经纪 机构是指在房地产转让、租赁、置换等经营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进行居间、代理等行为的经济组织,其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或合伙制企业。
二、设立专业从事房地产 经纪 业务的房地产 经纪 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企业法人
1. 四名以上(含)取得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共同颁发的《北京市房地产 经纪 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专职人员 ;
2. 《 公司法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制企业
1. 有四名以上(含)合伙人,合伙人必须是取得《北京市房地产 经纪 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
2. 《 合伙企业法 》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三、设立专业从事房地产 经纪 业务的房地产 经纪 机构,应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企业名称应以 " 房地产 经纪 " 作为行业特征,经营项目统一核定为 " 房地产 经纪 "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应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经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发给《北京市房地产 经纪 机构资质证书》。专业从事房地产 经纪 业务的房地产 经纪 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与房地产 经纪 无关的经营项目。
四、房地产 经纪 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应有两名以上(含)取得《北京市房地产 经纪 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从业人员。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企业,可以兼营房地产 经纪 业务: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 ;
(二)受托房屋拆迁单位 ;
(三)物业管理公司。
此类企业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经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发给《北京市房地产 经纪 机构资质证书》。
六、已取得《北京市房地产 经纪 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欲继续从事房地产 经纪 业务的,应按本通知规定于 2001 年 6 月 30 日前持《北京市房地产 经纪 资格考试合格证》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将原经营范围中的 " 物业代理 " 变更为 " 房地产 经纪 "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后重新核发资质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原资质证书无效。
七、房地产 经纪 从业人员必须通过房地产 经纪 资格认定,取得《北京市房地产 经纪 资格考试合格证》关发起设立或受聘于房地产 经纪 机构后方可开展房地产 经纪 业务。
八、房地产 经纪 机构发布房地产租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载明企业名称、资质证号,广告内容必须真实。
各广告单位为房地产 经纪 机构发布广告时,应审核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不得为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发布房地产 经纪 广告,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下列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
(一)无照 经纪 行为 ;
(二)超范围经营行为 ;
(三)《北京市房地产 经纪 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同时在两个(含)以上的房地产 经纪 机构执行业务 ;
(四)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损害委托人或相对人利益的行为 ;
(五)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六)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金的行为 ;
(七)不正当竞争行为 ;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十、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