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手续
商品房上市交易的手续
商品房上市交易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称其为“存量私房买卖”,指房产权利人将产别为私产的存量房房产交付给买受人所有,后者接受该房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行为。办理的前提条件是卖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填写《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并向交易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 1 )买卖双方提交材料:
身份证明(核验原件),如本市市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省市市民提交身份证、居住证(寄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军人提交军官证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及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台湾同胞提交台胞证复印件及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外国人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提交监护公证书原件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买方是单位需提交下列文件:
境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境外单位(含港澳台):经过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需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符合购房条件并准予购房的证明。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 2 )房屋所有权证;
( 3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1 份),合同自行拟定,登记机关不提供制式合同;;
( 4 ) 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 5 )私有平房还需提供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图、表两份(一份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份在制证窗口提交);
( 6 )完税凭证;
( 7 )多个人共同购买一套房屋,则需提供共有协议;共有协议约定由何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何人持房屋共有权证,约定共有份额。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手续
1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手续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房再次上市转卖给他人的行为。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成本价购房需出售时原来需要单位审批,现在此规定已取消。在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综合地价款。标准价房屋出售时因原售房单位有 6% 的产权,因此该房屋属于共有产权,需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方能上市交易。央产权的房屋必须经过“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才能上市交易。但出售时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书、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办理已购公房过户手续的前提条件是缴纳完毕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买卖双方到场,任何一方不能到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除需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之外,还需提交如下资料:
( 1 )买卖双方提交材料:
身份证明(核验原件),如本市市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省市市民提交身份证、居住证(寄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军人提交军官证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及相关部门批准符合购房条件准予购房的证明;台湾同胞提交台胞证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及相关部门批准符合购房条件准予购房的证明;外国人提交护照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及相关部门批准符合购房条件准予购房的证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提交监护公证书原件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 2 )与原产权单位买卖契约(已购公房);
( 3 )房屋所有权证;
( 4 ) 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 5 )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一式三份;
( 6 )完税凭证;
( 7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发票;
( 8 ) “ O二六 ” 单位的房屋,提交 “ O二六 ” 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2 、经济适用房 (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作为开发项目建设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手续如何办理
作为开发项目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政府同意立项开发建设并且通过市场对外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房再次上市转卖给他人的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在交易时有一些政策性的限制,在五年之内 ( 以填发日期或契税缴纳日期为准 ) 是禁止转让的,如转让必须是以原价转让,且买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买方需到住房开发办公室办理审批,然后才能交易。五年之后交易卖方要补交综合地价款。
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条件如下:
( 1 )作为开发项目的经济适用房住满五年后方可按照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以填发日期或契税缴纳日期为准),如果五年后上市出售的价格低于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同时新的购房人也要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通过审批后才能购买。如果五年后再次上市出售成交价格高于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导价格,则按照实际的成交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对买房人的资格没没有限制。不足五年上市出售的按照当初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买卖;
( 2 )先缴纳完毕契税后办理其它手续,买卖双方需同时到场,任何一方不能到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 3 )未满五年上市的,购房人须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审批单。
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手续如下 :
作为开发项目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除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之外,还应提交如下证件:
卖双方提交材料:
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本市市民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省市市民提交身份证、居住证(寄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军人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及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及相关部门批准的符合购买条件的证明;台湾同胞提交台胞证复印件及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外国人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及相关部门批准的符合购买条件的证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监护公证书原件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不足五年上市交易的提供购房人的经济适用房 资格审核表
如果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面积超标,则提供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 (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
卖房人提供原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收据;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 7 ) 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 8 )完税凭证;
作为开发项目建设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买卖双方交纳税费如下:
卖方: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购买 5 年后交易的按成交价格的 10% 缴纳综合地价款。卖方缴纳综合地价款买方就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 3% 的土地出让金。
买方:个人购买建筑面积超过 140 平方米 以下的按照 1.5% 缴纳契税,建筑面积超过 140 平方米 以上的按 3% 收取契税;单位购买的按照 3% 缴纳契税;
成交价万分之五印花税;
房产证印花税 5 元;
回迁房上市交易手续办理程序
危改房上市交易是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出售给被拆迁人,按照政策拆迁并回迁后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房再次上市转卖给他人的行为。
危改房的办证程序如下:
双方提交材料:
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本市市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省市市民提交身份证、居住证(寄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军人提交军官证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及相关部门批准的符合购买条件的证明;台湾同胞提交台胞证复印件及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外国人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及相关部门批准的符合购买条件的证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监护公证书原件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原产权单位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
( 4 )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
( 5 )买卖双方合同一式三份;
( 6 )完税凭证;
( 7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发票。
央产房上市交易的手续
央产权的房屋是中央国家机关或其直属企业房屋,再次上市交易必须经过“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才能上市交易。但出售时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书、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办理央产房过户手续的前提条件是缴纳完毕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买卖双方到场,任何一方不能到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除需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之外,还需提交如下资料:
( 1 )买卖双方提交材料:
身份证明(核验原件),如本市市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省市市民提交身份证、居住证(寄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军人提交军官证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及相关部门批准符合购房条件准予购房的证明;台湾同胞提交台胞证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及相关部门批准符合购房条件准予购房的证明;外国人提交护照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及相关部门批准符合购房条件准予购房的证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提交监护公证书原件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 2 )与原产权单位买卖契约(已购公房);
( 3 )房屋所有权证;
( 4 )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所有权证无图,则不需提交。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
( 5 )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一式三份;
( 6 )完税凭证;
( 7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发票。
( 8 )必须经“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审批同意并取得了《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后才能上市出售;
( 9 )提交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书;
( 10 )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5 、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手续
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是指将所购的公房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后,将房屋性质改为商品房的行为,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后,上市出售后不用再交纳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的前提条件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时除填写《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申请表》外还需提交如下证件:
( 1 )房屋所有权证;
( 2 )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 3 )房改房:原购房契约;
( 4 )央产已购公有住房需经“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审批同意并取得了《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
( 5 )土地出让金缴纳的发票。
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按下列方法计算:购房当年成本价的 1% 。比如 2005 年的购房成本价是 1560 元,因此土地出让金为 15.6 元 / 平方米,再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就得出应交的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