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能为公司做什么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 一 )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 二 ) 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 三 ) 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 四 ) 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 二 ) 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三 )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 四 ) 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它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 ( 二 ) 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二 ) 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 三 ) 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 四 ) 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 五 ) 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 二 )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 三 ) 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 四 ) 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 五 ) 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 六 ) 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 七 ) 其它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 二 ) 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 三 ) 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 四 ) 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 五 ) 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六 ) 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 七 ) 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 八 ) 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 九 ) 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 十 ) 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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