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中的工作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    工作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如下:
    ( 一 ) 为本所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草拟、审查、修改合同,协助制定、审查、修改本所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二 ) 参与本所各种合作项目的谈判,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 三 ) 参与本所涉及企业并购、重组、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的工作,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 四 ) 协助拟订本所劳动人事方面的有关合同及规章制度,处理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
    ( 五 ) 参与处理和规范本所与关联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 六 ) 根据本所需要,对本所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 七 ) 在本所发生诉讼或仲裁法律事务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 八 ) 其他需要律师提供服务的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 一 ) 律师事务所在接到本所综合处联系人员的电话或经相
  关负责人签字的信函、传真等指示函件后,应当及时指定律师处理,由经办律师签字后在本所指定时间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答复本所。
    ( 二 ) 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如须赴现场工作的,综合处应当妥善进行组织和协调,并安排适当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提供律师工作所需资料和必须的工作条件等;律师事务所在接到
   本所约请后,应当指派律师在本所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指定场所进行工作。
    ( 三 ) 针对本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法律事务,由综合处负责与律师事务所联络,并协助收集和提供相关资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到综合处负责人员通知后及时指定承办律师;综合处应当积极配合律师开展工作,对律师需要的案件材料或者合理范围内的其他人、财、物的,应当在律师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或安排。
 ( 四 ) 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中需要和本所其他机构接洽的,由综合处负责安排。
 ( 五 ) 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确需本所进行其他协助的,在律师事务所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所发出函告后,综合处应当据具体情况派专人负责协调和安排。

 

 
意见建议 关于律师 联系方式
 
Copyright ©2004 刘桂林律师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9号 邮编 100031
电话:66034484 66054428 传真:66055679 电子邮箱:lawyerlgl@hotmail.com  手机:13381063370  QQ:41296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