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居住房屋的执行问题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用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居住的房屋自然不能执行。但是,在执行实践中,很难判断该房屋是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居住的,也许被执行人还有别的房屋,只是不为人所知。因此,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允许其使用,目的是防止其进行处分。

 

 
意见建议 关于律师 联系方式
 
Copyright ©2004 刘桂林律师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9号 邮编 100031
电话:66034484 66054428 传真:66055679 电子邮箱:lawyerlgl@hotmail.com  手机:13381063370  QQ:41296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