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外人只付部分价款购买的财产可以执行吗

被执行人将其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有所有权的,能否执行?如何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单纯从所有权的角度讲,此时该财产仍为被执行人所有,仍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自然可以执行。但是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为此时第三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其目的在于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由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其目的将难以实现,而且其已经支付的价款一般在实践当中不能实际返还。因此就有一个如何平衡申请执行人和第三人利益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可以给第三人一个选择权,他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将尚未支付的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从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民法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如果他不做此选择,将不能阻止人民法院的执行。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有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另诉解决。

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第三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其交付剩余价款的期限和方式应当如何确定。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交付全部余款,而不能依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否则不利于法院的执行,导致有些案件长期不能执结。由人民法院在征求各方意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指定合理的付款期限,既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也基本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执行法院指定履行合同的期限,可能会让第三人提前交付价款或增加其他负担,致使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充分。执行法院无权改变私权的合法约定,无权指定履行期限,第三人还是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综合考虑执行案件的需要和保护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这个 “ 合理期限 ” 要因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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