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生活》栏目主持人熊雄:
中央电视台记者张斌:刘律师,请你介绍一下房展会上购房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刘律师:我主要提醒房展会上的购房者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拒绝内部认购。内部认购也就是还没有取得合法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对这类没有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消费者最好不要与之签订任何协议,也不要交所谓的“小定(订)”、“大定(订)”、首付款。因为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法律不保护无效合同。签订这种协议,对消费者来说,没有任何保障。
第二,不要轻易相信广告,口头承诺。广告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属于要约邀请,或称要约引诱,它是一方订约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预备行为,并非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种必经程序。要约邀请只有在相对人发出要约以后,再经过自己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可以随时撤回要约邀请,其撤回行为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都对要约邀请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无须对此负责,只有在广告的内容明确、具体的情况下,广告才构成要约,在买方承诺接受明确具体的广告内容后,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才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正因为如此,开发商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或超出法律限定的范围夸大其宣传。事实上房地产领域的广告情况复杂,据工商部门的信息,目前房地产广告涉及虚假成分的占总数的约30%,有的广告内容全部是虚假信息,有的是广告内容总体可信,但部分内容失实,各种情况不一而足。就是在广告内容全部合法的前提下,也不意味着广告内容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受其发布广告的约束,因为前面已经提到了,要看广告的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即便广告的内容具体、明确,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但开发商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也可以用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排除。如果消费者因广告或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相信了未来所购买的房屋美妙蓝图,等到交付时现实与理想差距太大时,想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或者说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开发商有其它违约的情况。在进入房展大厅时,提醒消费者,不要被印制精美、花花绿绿的广告所迷惑,不要跟着广告走。
第三,慎交定金或订金。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或订金,那么对消费者极为不利,使消费者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在签约谈判时双方因为合同的某些条款达不成协议而导致谈判破裂,开发商都以对方没有签约违反定金的约定为由,拒不退还定金。购房者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压力下,违心地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自己的真实意思不能体现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不提倡签认购书。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房地产交易过程当中的必经程序,属双方自愿行为。建议消费者不要签订认购书,看好了房子后直接与开发商谈判,签订正式合同。
最后,提醒购房者在房展会上保持一种平静平和的心态,以避免上当。
(根据采访大意整理,详细内容参见中央电视台第二套生活栏目200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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