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106.1兆赫)早八点《今日中国》采访(2003年4月25日播出)
新闻背景:广大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商品房是否适用“消法”中双倍赔偿有关规定一事近日进展:发生在河南省鹤壁市的一起商品房欺诈案经过一审、二审后终于尘埃落定,二级法院均认定消费者应获得双倍赔偿。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01年3月15日,鹤壁市一名叫李玉萍的消费者购买了华侨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住房,总价65780元。李玉萍交付了54800元房款,打了10980元的欠条,建筑公司出具了65780元的财务手续。
李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李此前对这些毫不知情。2001年11月8日,李以欺诈销售商品房为由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据“消法”双倍赔偿。
2002年2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判决李玉平获得双倍赔偿,即这家公司退还消费者54800元之后,再另外赔偿李玉萍同等数额的款额。2002年5月29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这是终审判决。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林培:对于此案我们请在房地产界颇有影响的北京力行律师事务所刘桂林律师谈对此案作一个评论,此案对消费者、开发商起什么作用、目前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
刘桂林律师:
目前在房地产案件中消费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因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最终结果对消费者大多是不利的,这起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双倍赔偿案,在越来越多的商品房双倍赔偿索赔案件中,这个案件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1999年新制定的《合同法》并未将商品房排除在商品之外,合同法的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将商品房划为不动产列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外显然理解是错误的。我的观点是,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那么就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违约,按照《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中违约的约定处理。
商品房买卖过程当中适用双倍赔偿,可以约束少数违规开发商,保护大多数诚信企业,尤其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用惩罚性条款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更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建议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于指导全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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