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交易房屋的条件

下列房屋可上市交易:

一、商品房

1 、有产权证且未在抵押期间的;

2 、有产权证但在按揭期银行同意转按揭的;

3 、有产权证且未被法院查封的。

二、已购公房

1 、有产权证且未在抵押期间的;

2 、原产权单位在原购房协议中未对职工购房后上市出售有特殊限制(如果原购房协议中有特殊限制,需征询原产权单位同意,方可上市出售)

3 、符合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规定;

4 、以低于房改政策的价格购买(如标准价或优惠价购买)的房屋,按规定补足成本价可上市交易;

5 、符合央产房上市交易的国管房改( 2003 ) 165 号文件规定的央产房;

6 、未被法院查封的。

三、经济适用房

1 、尚未住满五年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 、已经住满五年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卖方需按房屋成交价的 10% 补交综合地价款。

3 、按照房改政策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的政策性住房,如危改回迁房、 住宅合作社所建住宅 等允许上市的政策性房屋。上市办法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办法。

允许上市交易的公房

市属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产权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中央在京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时候需要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操作,经央产交易大厅审批合格后方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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