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产权房屋上市对出售单位的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如果该房属于房改政策规定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能上市出售。 部级干部住房上市出售不属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