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费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 1 千元的,每件交纳申请费 30 元;超过 1 千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 1% 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 0.5% 交纳。申请财产保全,交纳费用速算方法如下:

1 千元以下 30 元 / 件
1 千 --10 万元 ×0.01 + 20 元

10 万元以上 ×0.005 + 520 元

申请执行类。执行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 50 元;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 0.5% 交纳;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按 0.1% 交纳。现在执行立案不收费,待执行时一并向被执行人收取。

财产保全类

其他诉讼费用

只限于财产案件,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先予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法院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交纳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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